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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含信仰、信从、信崇、信用、信托、信誓、信经等义。是个体的一种操持,也是个体的一种品性,君子当信,小人不可信。信作为一个动词时,它反映的是个体的一种运作。也就是说,信这个运作所包含的动态具有一定的内涵。通过研究,不难发现,信这种个体的运作所显示的动态中往往具有如下一些内涵:昭示一种个体的认识,对一种个体认识的真正接受,在接受了一种个体的认识后将个体本身完全地交托给这种个体的认识,在个体的运作中牢牢地把握着方向、过程、细节,使个体的运作始终不偏不倚地沿着个体的认识发展,个体在这种运作中不断产生作为,彰显个体的认识。
信是用在个体身上的一个词语,说明人的一种品性、一种行为,一种运作。就是我这个人在信,或者信一种宗教,或者信一种主义,或者信一种存在,或者信一种认识。对所信的对象饱含真实的仰望、可靠的托付、坚定的笃诚和稳固的作为。但是信的真正社会效果,不一定和持信者的本意相一贯,有时甚至与持信者的本意截然相反。
个体在信的作用下,强烈地表现出人的一种品性,这种品性可能是善良的,也可能是非善良的,还可能是罪恶的。如果是善良的品性,该个体所信的宗教或所信的主义或所信的存在或所信的认识必定是满足主流社会的,或者必定是对社会对国家对民族对人类具有正向意义的;如果是非善良的品性,该个体所信的宗教或所信的主义或所信的存在或所信的认识必定是不一定满足主流社会的,或者必定是不一定对社会对国家对民族对人类具有正向意义的;如果是罪恶的品性,该个体所信的宗教或所信的主义或所信的存在或所信的认识必定是反对主流社会的,或者必定是对社会对国家对民族对人类具有逆向意义的。
个体在信的作用下,会表现出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可能是精神性的,也可能是行动性的。这种行为可能是善良的,也可能是非善良的,还可能是罪恶的。所信的宗教或主义或存在或认识的性质能够决定行为的性质。个体在其人生的过程中,会十分坚定地在精神上和行动上展现其信念。在精神活动方向上和行动操持方向上,指向明确,过程清晰,在应该展现信念的各个细节上,毫不含糊,极为较真。个体就是不偏不倚地在其人生过程中,用其精神和行动,将其信念显示于其所在的时间和空间中。
个体在信的作用下,除了演练信念传统所展示的精神和行动之外,还可能在其所处的环境中,增加新的精神性内容和行动性内容,这些内容都为了一个目的,彰显其认识的内涵,也会不自觉地发展了所认识的内涵。这种发展有可能产生变异,但是总不会彻底背离其原先的认识,这种发展也有可能使原先的认识得到更加充分的完善和周全。如果个体的信念具备善良的品性,个体所发展的精神性和行动性作为,将对社会对国家对民族对人类做出更加辉煌的贡献;如果个体的信念具备非善良的品性,个体所发展的精神性和行动性作为,就将对社会对国家对民族对人类做出具有较强作用的非正向效果;如果个体的信念具备罪恶的品性,个体所发展的精神性和行动性作为,就将对社会对国家对民族对人类犯下滔天罪恶。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每一个人都要经常对自己的信阶段性地作出应有的检验:自己的信对社会对国家对民族对人类产生的作用是什么性质的?对自己的信在操持过程中所显示的变化方向是朝着善的方向吗?自己的信所主导的各种行为能够满足主流社会的要求吗?自己的信在自己身上所积淀的个体品性是善良的抑或是非善良的还是罪恶的?
如果在检验中发现自己的信对社会对国家对民族对人类产生的作用是有碍进步、发展和繁荣的,如果在检验中发现自己的信在操持过程中所显示的变化方向是朝着非善的方向甚至是罪恶的方向的,如果在检验中发现自己的信所主导的各种行为是不能够满足主流社会要求的,如果在检验中发现自己的信在自己身上所积淀的个体品性是非善的,个体就应该当机立断,摒弃自己原有的信。
法轮功邪教是一种社会存在,它从“练气功”的招摇撞骗与敛财敛物的运作中,不断地变信,已经演变成国际反华势力所豢养的一条走狗,是阻滞人类发展、进步、繁荣,并驱使人类倒退的一股反动势力。对法轮功邪教的信,并由这种信所衍生的各种运作、行为和实践可以很容易地检验出对中国社会具有强烈的毒害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强烈的颠覆性,对中华民族具有恶劣的分裂性,对人类灵魂具有魔鬼般的恶毒性;也可以很容易地检验出自己在法轮功的痴迷中所逐渐显示的发展方向具有非善性,而且还在逐日变化为罪恶性;更容易地可以检验出自己在法轮功的痴迷中,自己的行为经常是违背主流社会要求的,具有严重的对主流社会的对抗性;你还会极为恐慌地发现自己在法轮功的操持中所积淀的品性是那样的黑臭、罪腥和腐朽。还能如此下去吗?当猛击自己的额骨,醒醒,摒弃法轮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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