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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与高效的仲裁让奥运更和谐

  举世瞩目的北京奥运会正在进行之中。国际体育仲裁院北京奥运会特别分院的工作也在有序高效地进行。截至8月9日下午,北京奥运会临时仲裁庭共受理六起案件,而且全部仲裁完毕。
  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前,运动员们因参加奥运会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解决起来相当麻烦和拖沓,他们向各国的法院和一些国际仲裁机构寻求救济,这种判决不仅时间长、没有有效的拘束力,还因为各国适用的标准不一致,无法体现公平。1984年,国际奥委会成立了国际体育仲裁院,管辖跟奥运有关的体育争议。国际体育仲裁院本身就是因为要解决运动和其他人员有关体育之间的纠纷而生,因此,公正与效率必须是国际体育仲裁院进行仲裁的灵魂,唯有如此,才能符合“通过没有任何歧视、具有奥林匹克精神——以友谊、团结、公平竞争和相互了解基础上的体育活动来教育青年,从而为建立一个和平的更美好的世界做出贡献”的奥运会宗旨。而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实践与仲裁组织、规则的发展,则是对“公正与效率”的不断深化。
  国际奥委会要求所有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教练、官员都必须签署一个包含强制性和有拘束力的仲裁条款的报名表,以此作为参加奥运会的先决条件。这一条款的签署,实际上就是将所有的奥运争议都置于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管辖之下,运动员不能再将争议提交于国内法院裁决,而且国际体育仲裁院也是最终的裁决机构,其作出的裁决是约束当事人的可以强制执行的裁决,这样就有利于保障奥运争议得到高效裁决。
  为了提高效率,从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开始,国际奥委会就开始设立了国际体育仲裁院特别仲裁分院,负责处理在奥运会期间发生的争议或者与奥运会有关的争议。考虑到奥运会通常在短短的十几天内进行,因此,迅速解决争议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因此,有关规则规定在特别仲裁分院审理的争议,仲裁庭都应当在24小时内做出仲裁裁决。亚特兰大特别仲裁分院共受理了6个体育争议,都得到了当事人的有效执行。
  公正方面,在司法的推动下,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组织独立性与规则完善上,有了长足的进步。1993年,瑞士联邦法院在裁决德国马术运动员Gundel因其马服药而禁赛的上诉判决中,虽然承认了国际体育仲裁院是国家法院的可替代机构,其裁决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但是认为国际体育仲裁院与国际奥委会在财政和组织上联系过于密切。这导致了国际体育仲裁院本身的体制改革。1994年,国际奥委会成立了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取代国际奥委会来对国际体育仲裁院实行财政、行政管理和监督。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由20名高水平的法学专家组成,他们来自于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委会、运动员以及“奥运家族”以外的人组成,他们并不亲自裁决案件,只是提名审理裁决的专家并进行监督。
  国际体育仲裁院特别仲裁分院的诸多规则也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比如在仲裁庭的组成上,必须考虑到当事人的身份和国籍,而选择与当事人无关联的仲裁员。另外,特别仲裁分院或者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颁发暂缓执行某一体育组织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单方面的程序性救济措施,称为“临时性救济”。例如2002年,在美国盐湖城奥运会上,有申请人就提出仲裁庭强迫要求某些花样滑冰裁判出庭作证和提供证据的决定,仲裁庭认为如果不及时发布初步救济,申请人就有可能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做出了进行初步救济的裁决。
  奥运会是竞技体育的一次汇演,而竞技体育的灵魂就是必须公平、公正地竞争,所以,当运动员对比赛产生争议时,应当有一个高效和公正的救济渠道,如此,才能让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实现动态的和谐。笔者相信,有国际体育仲裁院北京奥运会特别分院“高效和公正”的保障,本届奥运会将会在和谐的氛围中圆满进行。

来源:新华网 作者:杨涛 选稿:小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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