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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北袭警案仍在司法程序中,但犯罪嫌疑人残忍杀害数名警察已是铁定的事实。这已不止是杀人偿命的问题,而是对公权力肆无忌惮地挑战和侵犯。什么叫公权力?从法律上说,就是这个权力不是哪个团体、单位、私人的,不是以维护局部、地方利益服务的,它是公共的权力,是以维护国家和全体人民安全和利益为为其职责的,所以,任何个人或群体,不管出于什么理由,冲击、打砸人大、政府、公检法等公共权力机构都是违法的。这一点,饱受“文革”痛楚的中国人都有切身体会,谁都不愿意让“文革遗风”侵蚀现代文明。 应该说,公然侵犯公权力的行为毕竟是少数,对这类“硬刀子”法律不会手软,现在比较容易忽视和容忍的是冒犯公权力的“软刀子”。如前不久,本埠一家媒体要曝光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该超市老总获知后立即给记者发了条短信,说凭该短信可到商场任意购买500元价值的商品,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记者若稍有贪小之念,那么,货架上的过期食品只能继续害人了。此例是否可称作“诱记案”?其实,类似的“诱记”方式并不在少数,新华社刚刚披露的河北李家洼矿难特大瞒报事件不就是煤老板收买了记者么?从企事业单位的“红包”、礼券,到地方政府的公关“策划费”,乃至跨国公司的“出境考察旅游”等,目的只有一个:“只许说好,不许说坏”。久而久之,媒体的公信力就被削弱或瓦解了。 “袭警”与“诱记”从单个事件说很难相提并论,但从两者对公权力的公然冒犯看,其性质是一样的。“袭警案”之所以引起公愤,当然是与它造成严重后果分不开的,但设想一下,如果“诱记”方的货柜上放的是“三鹿奶粉”“大头奶粉”,是无证、非法生产的矿井,“诱记”成功岂不也是丧尽天良、杀人害命? 现在,“袭警”之类的践踏、侵犯公权的行为,有法可依,罪犯最终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倒是象“诱记”这样的“软刀子”或者说“潜规则”,如何认定它的违法侵权性质?侵犯、损害后法律能否象“袭警案”一样追究犯者的责任?法律似待进一步修定、完善,只有从法律上保证媒体的公权力不受侵犯、不受损害,媒体的公信力才能真正建立。 当然,我们相信,手握公权力的中国大多数媒体人是会自觉抵制“诱记”行为的,就象人民警察反抗“袭警”凶犯一样。走向现代文明,是国家的事,也是每个公民的事,除了法律,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荣誉与良知应与肩负公权者相伴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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