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境外“法轮功”利用非法信号攻击我通讯卫星的行为,我认为这是一种严重践踏国际法准则和国内法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1、公然的违法性:这个行为既违背了公共道德准则,又违背了法律的规范,既违背了国内法的规范,又违背了国际法的规范,很显然,利用非法的讯号,干扰通讯新闻广播事业,是对我们法律一种严重的破坏和践踏,同时又违背了国际公约和国际民用通讯基本准则,所以这一行为是公然的违法行为。
2、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一行为从6月23日至6月30日,严重地干扰了10个电视台,其时间之长,波及面之广,都是世所罕见的,也可见危害性是极为严重的,同时,这一行为严重地侵害了国家的利益,侵害了社会的利益,侵害了公众的利益,对我们公众的正常生活进行了严重的干预。
3、严重的破坏性:这一行为不仅是破坏了公共信息安全,同时严重地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干扰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正常进行,破坏了我们稳定的社会环境。
由于上述三点,我认为它已经构成了严重的犯罪性,按照我国刑法第288条规定,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构成犯罪,境外非法组织擅自利用非法信号,来干扰我们通讯卫星,这个行为按照法的理论上是构成犯罪的,但是我国刑法没有明确的原则,所以我们在法律上还要进一步完备,来加大打击这一犯罪的力度。从这一行为来看,利用高科技手段来违法犯罪,充分地暴露了“法轮功”邪教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罪恶伎俩,为此,法律应该做出呼应,首先,要对组织、策划、行动者予以刑事追究,对这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必须要绳之以法,第二要加快民用通讯设施的立法保护,我们现在法律的保护力度还不够,有些地方还有疏漏,所以我们还要建立一个疏而不漏地法网来加强这一方面的保护,第三要采取措施,防止“法轮功”利用其他的手段,特别是科技的手段来进行破坏的行为,防止其发展演变为恐怖主义行为,从“法轮功”现在的行为看,有向恐怖主义发展的趋势,
而且这种行为的破坏性、影响力,是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不能比拟的。
我们要把同“法轮功”的斗争,变成自觉的法律行动,用法律来惩罚这种犯罪行为,用法律来维护我们稳定的社会秩序,用法律同国际上一切反华势力进行坚决斗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