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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缉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李洪志组织和利用“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宣扬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并未经依法申请和许可,组织、策划集会、示威,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等活动,涉嫌犯扰乱公共秩序罪,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予以通缉。
  李洪志,男,原名李来,汉族,初中文化,1952年7月7日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家庭住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静安街12号,现移居美国。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520707361中国护照号码14O522510,回美证号码C001106787,身高约178米,八字眉,单眼皮,体态稍胖,讲普通话带东北口音。
  请各地公安机关和各边防检查站接此通缉令后,立即部署查缉工作。
  
选稿: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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